贵公司地处香港,准备从日本引进一批种子及泥土(两者都没有用过,分开包装的)参加上海第六届国际礼品展。展品先到香港再进入上海,目前已取得香港渔农处的检疫进口文件,但未取得中国的批准文件。根据《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(林业部分)》第二十三条规定,从国外引进林木种子、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,引进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所在地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森检机构提出申请,但是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禁止进境物名录》规定,禁止从日本引进大豆(glycine max)、马铃薯(Solanum tuberosum)、橡胶属(Hevea spp)的种子。如果你展品中含有上述种子是不允许进境的。

另国家有规定,从国外引进的植物,如果国内没有引种记录的则需开展风险评估,即该引进植物材料需在指定场所经过隔离试种方可分散种植或销售。但是,这批种子仅是作参展用途,在提供参展证明后,可以给予特殊办理,即不需要开展风险评估,但展览结束后必须销毁,所以需要签署《销毁承诺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