摘要:环境侵权的非常特殊性决定了认定其构成要件之一——因果关系的极端困难性。因而,许多新的因果关系学说应运而生。然而,这些学说中将因果关系判断标准问题与推定、举证责任分配、举证责任倒置、法律责任分担等诸问题混为一谈者,比比皆是。笔者认为,这种概念不清、混沌一团的思维方式必然不利于问题的探究。因此提出:在环境侵权因果关系理论探索中,大有必要首先消除误区,明确研究目标,进而提出了建立环境侵权因果关系理论体系及判断标准的初步构想。
关键词:环境侵权;因果关系;理论体系;判断标准 (英文标题、摘要、关键词在后面)
1 环境侵权因果关系理论探讨中存在误区 1.1 相关概念之辨析
在任何学术研究中,尽管不同的学者对某一概念的界定或理解常常存在差异,但就该概念的基本内涵却往往也能达成一致,这即所谓的“通说”。否则,学术研究便无从谈起。为了说明问题的方便,笔者就与侵权法中因果关系相关的一些概念引“通说”作如下辨析。
(1) 侵权法中的因果关系,是指违法行为作为原因,损害事实作为结果,在他们之间存在的前者引起后者,后者被前者所引起的客观联系[1]。
(2) 举证责任,是指当事人于诉讼中对自己所主张的案件事实,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,在诉讼结束时,如果该案件事实仍处于不明状态,应由该当事人承担败诉或不利后果的责任。它是一个具有结果意义的概念(故大陆法系称之为结果责任或客观的举证责任,普通法系称为说服责任或法定责任)。即到诉讼结束时,如果该待证事实仍处于不明状态,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将承担败诉的后果。因此,举证责任是为诉讼结束时,案件事实仍处于不明状态但又必须了结案件而设立的一个制度。它不同于仅有形式意义的“提供证据责任(这是普通法系的用语,大陆法系称为形式上的举证责任或主观的举证责任)”,它是各方当事人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而提供证据的一种责任(对于不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来说,实际上是一种提供证据的权利)。因此,当事人不尽“提供证据责任”并非会败诉。
(3) 举证责任倒置,是指在法律规定的特殊案件